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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交易流程

访问量:1668次   日期:2011年03月22日

从签订外销合同,到租船订舱、检验、产地证、保险、送货、报关、装船出口,直至押汇(或托收)、交单、结汇、核销、退税,是每笔进出口业务必经的过程。

一、推销

进出口商要将产品打进国际市场,必须先开拓市场,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。可以通过寄送业务推广函电(Sale Letter)或在计算机网络、国外杂志、报刊上刊登产品广告来推销自己,同时也可通过参加商展、实地到国外考察等途径来寻找交易对象,增进贸易机会。

二、询盘

又称为询价。进口商收到出口商的业务推广函电或看到广告后,根据自己的需要,对有意进一步洽商的出口商予以询盘(Inquiry),以期达成交易。

三、发盘

又称为报价。出口商按买主来函要求,先向供货的工厂询盘,然后计算出口报价回函给进口商。这期间可能需要函电多次往返接洽,最后得到关于价格条款的一致意见。

四、签订合同

国外买主与出口商经一番讨价还价后,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,正式签订外销合同(Contract或Agreement)。

五、领核销单

为保证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,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、逃汇、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,我国规定企业对外付汇要通过国家审核,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。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,进口商须在开证前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(代申报单)》,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;其他结算方式下则在付款前领此单。

六、申请开信用证

进口商填妥付汇核销单后,再开具《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》(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),向其有往来的外汇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。

七、开信用证

开证银行接受申请并根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(Letter of Credit;L/C),经返还进口商确认后,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地银行(在出口国称通知银行),请其代为转送给出口商。

八、通知信用证

出口地银行填妥《信用证通知书》(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),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。

九、接受信用证

出口商收到通知银行送来的信用证后,经审核无误,接受信用证,即可开始备货、装船等事宜。如信用证有误,可要求进口商修改。

十、指定船公司

在CIF或CFR术语下,出口商一边备货,一边还要寻找合适的船公司,以提前做好装运准备;在FOB术语下,此步骤则应由进口商完成。

十一、订舱

确定好船公司后,出口商即应根据相应的船期,配合装运期限进行订舱,经船公司接受后发给配舱通知,凭以填制其他单据,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手续。

十二、申请检验

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《出境货物报检单》(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),并备齐商业发票、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检验。

十三、取得检验证明

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,签发《出境货物通关单》;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,签发相应的商检证书,如品质证书、健康证书等。

十四、申请产地证

出口商填妥相应的产地证明书向相关单位申请签发,其中《原产地证明书》(Certificate of Origin)与《普惠制产地证明书》(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“Form A”)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,而《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》则应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(图上未标出)申请。

十五、签发产地证

相关机构经过审核,根据出口商的申请,签发相应的产地证书。

十六、办理保险

在CIF术语下,
保险由出口商办理,出口商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》(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),并附商业发票向保险公司投保。

注意:交易条件如是CIF,保险才由出口商办理;若是FOB或CFR,则应由进口商办理保险。

十七、取得 保险

保险公司承保后,签发《货物运输保险单》(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)给出口商。

十八、申领核销单

我国法律规定,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,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。出口商在报关前,须到外汇管理局申领《出口收汇核销单》。

十九、核销备案

填妥核销单后,出口商即可凭以向海关申请核销备案。

二十、货物送到指定地点

出口商办完以上各项手续后,将货物送抵指定的码头或地点,以便报关出口。

二十一、报关

送出货物后,出口商填妥《出口货物报关单》,并备齐相关文件(出口收汇核销单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出境货物通关单等),向海关投单报关。

二十二、办理出口通关手续

海关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,签发加盖验讫章的核销单与报关单(出口退税联)给出口商,以便其办理核销与退税。

二十三、装船出运

通关手续完成后,货物即装上船,开航。

二十四、取回提单(B/L)

船公司须等到货物已装上船(B/L上有记载On Board Date),并启航后才签发提单,因此货物出运后,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领取《
海运提单》(Bill of Lading;B/L)。

二十五、发送装运通知

出口商将货物运出后,应向买主寄发《装运通知》(Shipping Advice)。尤其是在FOB、CFR术语下,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时,出口商须尽快发送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凭此办理保险事宜。

二十六、备齐相关单据办理押汇

货物装运出口后,出口商按L/C上规定,备妥相关文件(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海运提单、货物运输保险单、商检证书、产地证、信用证等),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(Bill of Exchange),向出口地银行要求押汇(Negotiation)。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,向银行取得融资。

二十七、通知结汇,给付收汇核销单

押汇单据经押汇银行验审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,即拨付押汇款,通知出口商可以结汇,同时收取一定押汇费用。此外,银行还将出具加盖“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”的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》给出口商。

二十八、核销

出口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文件(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、报关单、出口收汇核销单、商业发票等)向外管局办理核销,办理完成后,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(第三联)。

二十九、出口退税

核销完成后,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(第三联)、报关单(出口退税联)与商业发票前往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。

三十、议付后交单

押汇银行议付后,将押汇单据发送到国外开证银行,要求偿付押汇款。

三十一、拨付货款

开证银行审单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,拨付押汇款(即承兑)给出口地银行。

三十二、通知赎单

开证银行向进口商要求缴清货款。由于当初进口商在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,大部分的信用证金额尚未付清,而出口商已经在出口地押汇(抵押融资),所以开证银行通知进口商缴清余款,将押汇单据赎回。

三十三、付款

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缴清货款,同时需将之前领取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交给银行审核。

三十四、给付单据

进口商付款后,自开证银行取回所有单据(即出口商凭以押汇的文件)。

三十五、到货通知

此时,货物已运抵进口国的目的港,船公司通知进口商来换取提货单。

三十六、交提单,换取提货单

进口商向船公司缴交提单(B/L)换取提货单(Delivery Order;D/O)。尤其当进口商是在FOB术语下买入货物时,进口商唯有向船公司缴清运费及杂费,并将B/L向船公司换取D/O,才能向海关提出要求报关,表明进口商已获得船公司同意可以提领货物。

三十七、申请检验

进口商填写《入境货物报检单》(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),并备齐提货单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等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检验。

三十八、取得检验证明

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,签发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给进口商。

三十九、报关

进口商备齐进口货物报关单、提货单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入境货物通关单、合同等文件,向海关投单报关。

四十、缴税

进口商向海关缴清各项税款,应纳税捐包括进口关税、增值税与消费税等。

四十一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

海关审单通过,办理进口通关手续。

四十二、提货

海关放行后,进口商即可至码头或货物存放地提领货物。

四十三、付汇核销

最后,进口商还要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、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付汇核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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