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-集中托运
访问量:1722次 日期:2011年03月22日与货运代理人不同,集中托运人的地位类似多式联运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。他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在始发地将货物交给航空公司,在目的地提取货物并转交给不同的收货人,集中托运人承担的是货物的全程运输责任,而且在运输中具有双重角色。他对各个发货人负货物运输责任,地位相当于承运人;而在与航空公司的关系中,他又作为被视为集中托运的一整批货物的托运人。
集中托运作为最主要的一种航空货运方式有着鲜明的特征,同时也给托运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,主要表现在:
1.由于航空运费的费率随托运货物数量增加而降低,所以当集中托运人将若干个小批量货物组成一大批出运时,能够争取到更为低廉的费率。集中托运人会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目的地代理的费用,另一部分会返还给托运人以吸引更多的客户,其余的作为集中托运人的收益。
2.集中托运人的专业性服务也会使托运人收益,这包括完善的地面服务网络,拓宽了的服务项目,以及更高的服务质量。
3.因为航空公司的主运单与集中托运人的分运单效力相同,集中托运形式下托运人结汇的时间提前,资金的周转加快。
但是,集中托运也有它的局限性。主要是指:
1.贵重物品、活动物、危险品、外交信袋等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集中托运的形式。
2.由于集中托运的情况下,货物的出运时间不能确定,所以不适合易腐烂变质的货物、紧急货物或其他对时间要求高的货物的运输。
3.对书本等可以享受航空公司优惠运价的货物来讲,使用集中托运的形式可能不仅不能享受到运费的节约,反而使托运人运费负担加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