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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1号起新舱单申报新规

访问量:5069次   日期:2018年05月29日

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,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,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,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,此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此次调整主要包括:

 

1 .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,即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/入境/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) 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
2 .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。

3. 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、发货人及通知人(若为指示提单) 的详细信息,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(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) 或组织机构代码(OrganizationCode)及其联系方式。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,例如: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;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(Central Index Key), EIN 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等。

 

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?

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出口预配舱单及进口原始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,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:

必填项:

1)  发货人代码 (为必填项)

2)  发货人的联系号码(电话或传真或邮箱)(为必填项)

3)  收货人名称(为必填项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,这里必须填写 “TO ORDER” )

4)  收货人代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5)  收货人的联系号码(电话或传真或邮箱)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6)  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仅在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7)  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8)  通知方的代码(当收货人为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9)  通知方的联系号码(电话或传真或邮箱)(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   若舱单中的“必填项”及“条件项”缺失,则舱单无法正常入库,海关系统自动退单处理。

 

至此,请各客户配合,6月1号起,除了运输托运单以外,在订舱时提交以下货物订舱清单,以便我司操作人员快速处理订舱及申报工作。处理过程中如果因资料不全,不完整,不准确引起的申报不畅等问题,我们一起耐心处理,一同解决。感谢你们的支持与配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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